贷款不到7万元 小贷公司就扣掉2.4万“手续费” 警方提醒:当心小额贷款陷阱 谨防落入“套路贷”
[摘要]警方提醒:当心小额贷款陷阱 谨防落入“套路贷”
近日,市民王先生(化名)向记者讲述了自己向某金融公司贷款后的遭遇。王先生因妻子患病,急需手术,家里经济窘迫,向位于中心广场附近的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写的69200元。”王先生告诉记者,虽然合同上有近7万的借款金额,但同时标注在贷款后,贷款公司需要收取:信息咨询服务费4844元,管理咨询服务费16588元,信息技术服务费2768元。这些以各种名目收取的“手续费”达24200元,并从首次借款中一次性扣除,王先生实际拿到手,仅有45000元。
记者从王先生提供的合同中可以看到,王先生这边贷款借款金额为3年,每月19号等额本息还款,每月还款金额为2278.22元。在贷款45000元后,36个月本息合计,则需还款82000元。
当王先生按期还款至21个月后,已经还款47838元,因家中经济紧张,拖欠了几天。该贷款公司多次打电话要催其还款,过了一周,几名工作人员又上门催讨。王先生向他们讲了自己家里的困难,请求宽限几天,但遭到对方拒绝,并怂恿他用网络贷款的方式先贷款偿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王先生的妻子也在与对方抓扯过程中昏迷送医。在发生纠纷后,小额贷款公司表示,愿意减免1万元的利息,并再次催其还钱。
通川法院:
支持年利率24%的民间借贷
王先生与小贷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否合法?记者专程采访了通川区人民法院的法官。
据法官介绍,按照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在利息还没有实际支付的,不得超过年息24%;利息已经实际支付的,超过年息36%的无效,超过部分可要求返还;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息24%。记者计算了王先生所付的利息,以实际到手45000元,每月还款2278.22元,等额本息还款36期计,其年利率达到了44%以上。
据了解,所谓的小额贷款其实就是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信用贷款。银行发放这类贷款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个人发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正规银行办理此类贷款对借款人的还款资质审核相当的严格。同时,借贷人还必须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这些严格的审核手续,有效的规避个人信用贷款的高风险。同时,发放贷款业务也是一件严肃的金融行为。目前活跃的民间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具备向社会发放贷款的资质也是值得商榷的事。
就王先生这件案例来讲,向其出借贷款的金融公司,在发放一笔近7万元的贷款后,以各种名目收取了24000多元的“手续费”,这些费用是否通过相关部门核准?是否合法?也待进一步调查。
经侦大队:
什么是套路贷
通川区公安分局经侦民警表示,近年来,各级警方严厉打击套路贷。所谓的“套路贷”就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样的行为就是所谓的“套路贷”
“套路贷”与以前的高利贷不同,它比高利贷更复杂,套路更深。它们在行为目的、手段方法、侵害客体、法律后果上皆有不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的目的是为获取高额利息。其次,在手段方法上,二者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在王先生的遭遇中,他仅借款45000元,但贷款公司以各种费用虚增数额,合同借款金额达到了近7万元。在王先生还不出款后,还企图诱骗贷款人继续通过网络贷款,以贷还贷。
虽然达州“套路贷”的发案率偏低,但结合外地发生的案件,可以看出“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在法律后果上,“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警方提醒:
小额贷款陷阱多
近几年,达城小额贷款公司如同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各种贷款小广告传遍了大街小巷,小额贷款公司的推销电话接踵不断。对于那些资质较差、银行审贷无门但又急需用钱的人来说,找小贷公司申请贷款流程简单,放款快,不失为一种选择。但经侦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如缺乏对小贷公司的了解,加之求钱心切,十分容易掉进骗子精心设计的骗局,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
而一些经营小额贷款的金融公司,打着“手续快、门槛低、额度高、利息低”广告,单凭这几个字眼就足够吸引一大批借贷者纷纷跳进这个大坑。
对于急需用钱的人来说额度高、利息低这种好事谁不想要?在短时间内能拿到几万、十几万的贷款想想都觉得有点小激动呢!但是天上真的不会掉馅饼!
警方提醒:
“套路贷”一般有5个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并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骗被害人签订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有的还要求借款人办理上述合同的公证手续。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有的犯罪嫌疑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出的现金照相,制造被害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并要求全额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大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
如何防范落入“套路贷”陷阱?发现被骗后如何依法维权?经侦民警认为,广大市民应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到各类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公司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广告信息。一旦发现被骗,应尽可能保存相应证据资料,并及时报警。
(严若玲 本报记者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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