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妻子都要还吗?

达州日报 2018-03-29 11:13 大字

《婚姻法》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该规定,一方非因共同生活所举之债系个人债务,夫妻离婚时,另一方对此不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实际生活中,哪些属于个人债务呢?个人财产是否要用来偿还另一方的赌债?本期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丈夫举债,房产被强制执行

张艳(化名)和李强(化名)系达州市通川区人,于2004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原因,在生活中互不相让,时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7年6月,张艳向李强提出离婚,李强不同意。随后,张艳便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7年8月,正耐心等待着开庭的张艳十分意外地收到一份通川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上载明:将对张艳名下一套房产进行拍卖用于偿还李强欠雷某的45万元借款。这着实把张艳弄糊涂了,丈夫什么时候欠了别人这么大一笔债?强制执行又是怎么回事?张艳赶紧找到丈夫李强了解情况。

原来,李强早在2016年年初染上赌瘾,并因此欠下别人赌债45万元。为了偿还这笔赌债,李强在2016年8月以个人名义向朋友雷某借款45万元,约定2017年1月还款,并且没有将这件事情告诉张艳。

律师分析,房子系个人财产

2017年1月,李强没有按时还款,雷某遂将李强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审理,于6月判决李强承担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李强仍没有及时还款。因此,雷某在得知张艳和李强在进行离婚诉讼后,担心两人离婚会影响自己对李强债权的行使,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艳名下的一套房产。

在了解清楚前因后果后,张艳既气愤李强的赌博行为,又害怕父亲的遗嘱中明确只归于自己一个人的房产真的被法院强制执行。在担忧害怕中,张艳找到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求助。

李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分析到:一方面,张艳实际上对其丈夫李强借钱的事毫不知情,并且李强所借的钱均用于赌博支出,而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张艳对这笔债务没有偿还义务,所以,在雷某和李强的债务纠纷中,法院只判决李强一人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面,这套房子是张艳父亲明确留给自己的女儿张艳的,是张艳的个人财产,李强对这套房产不享有共同所有权,也不能用来偿还李强借钱打牌的个人债务。但是,张艳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该套房产,法院凭借房管局的房产档案判定该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裁定强制执行。

提起诉讼,强制执行被取消

经过这番分析后,李律师向张艳给出了解决措施: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裁定复议申请。张艳依言而行,立即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但是复议申请被驳回了。李律师于是又建议张艳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予执行张艳的该套房产,法院受理了该案。

后经过一系列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最终根据张艳提供的证据以及对张艳、李强家庭经济收入、支出等情况进行查实后,认定张艳不承担李强这一笔对外借款的偿还义务,该套房产系张艳个人财产不能用作偿还李强对外个人债务,最终依法支持了张艳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强制执行张艳的房产。

律师提醒: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都是依靠证据进行裁判,所以如果不主动搜集、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就有可能不能准确掌握夫妻之间的财产状况,以及夫妻一方对对方所负债务是否知情,是否认可等情况,当然也就无法准确审查有关债务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有关财产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因此,作为“被负债”一方,尤其是在得知债权人已起诉甚至已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一定要积极应对,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你不应当承担还债义务的证据。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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