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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内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拆除

四川法制报 2017-12-19 07: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潘柏林 谭别林)12月15日,记者从达州市人大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2月1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据悉,该《条例》是四川省首部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地方性法规,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扩建、修缮、设置广告等活动,要报送县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据介绍,《条例》共6章40条,除建筑物外,还将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和地方特色的文物古迹及周边遗存的自然景观纳入了保护范围,同时增加了市、县级传统村落的申报和退出机制,对村落民俗文化的挖掘等内容,地方特色突出。

职能职责清晰。《条例》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第一责任人,市、县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乡(镇)、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传统村落工作得以顺利开展。重视传统村落潜力挖掘。《条例》鼓励传统村落的村民以其所有的传统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鼓励传统村落与周边自然景观、历史文化资源整合开发利用,保障传统村落后续发展潜力。

重视财政和社会资本的扶持力度。《条例》明确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资金可以从多种渠道筹集,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规划编制、日常管理、修缮维护和风貌打造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传统村落内居住的村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激发村民的积极参与度,保护传统村落的保护得到可持续。

据统计,目前达州市已有6个村落成功列入国家级传统村落名录,26个村落进入省级传统村落名录,21个村落正申报为国家级传统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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