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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加强保护传统村落 《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明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达州日报 2017-12-16 11:07 大字

本报讯 2018年1月1日起,《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实施,对传统村落的认定、管理、保护和利用将有法可依。该条例在四川省属首例。

据了解,目前,达州市已有6个村落成功列入国家级传统村落名录,26个村落进入省级传统村落名录,21个村落正申报为国家级传统村落。

条例明确指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的村落可以申报市级或者县级传统村落:1949年10月1日以前建成,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有较为完整的传统院落结构,或者传统建筑总量超过村落建筑总量三分之一以上,建筑主体结构及风貌基本保存完好,使用功能基本保存齐全,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和装饰具有典型地域或者民族特色;村落选址、规划和建造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清晰体现原有选址理念;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拥有民族特色或者地域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形势良好,或者拥有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的文物古迹。

据介绍,申报县级传统村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且依法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市级传统村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且依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条例还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禁止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传统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违反条例规定,将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化(文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已认定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保护不力造成严重破坏,导致其历史、文化等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提出申请,退出市、县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

(本报记者 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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