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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首例使用火锅老油案宣判 两人被判有期徒刑,各处罚金3万元

达州日报 2017-12-01 09:51 大字

[摘要]两人被判有期徒刑,各处罚金3万元

本报讯 11月30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1年执行,各处罚金3万元,缓刑期间禁止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今年4月,通川区食药局在对辖区内南渝门自助火锅城进行检查时发现,厨师王某及其学徒唐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锅底通过簸箕分离、开水煮沸等方式提炼加工老油,供王某炒制火锅底料使用,唐某再用此底料与老油、新油混合配制火锅锅底供顾客食用。此后,通川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唐某明知是回收的废弃油脂,仍用于炒制火锅底料,重新回流至餐桌供顾客食用。回收的火锅汤料属于餐厨垃圾,其中的油脂属于废弃食用油脂,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非食品物质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认定两位被告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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