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0年3月24日达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31日达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达州日报 2017-10-25 10:43 大字

[摘要](2000年3月24日达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31日达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改;2017年10月17日达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认定。

第三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

(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四)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市级决算草案;

(五)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市域发展总体规划、全市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等有关全市国土空间开发和城镇建设的重大措施;

(六)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

(七)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

(八)涉及就业促进、扶贫解困、教育助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百姓安居、生态环境等重大民生工程;

(九)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大型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

(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十一)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十二)县(市、区)一级的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的更名;

(十三)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十四)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十五)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六)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行政监察和审计的重大措施;

(四)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修改;

(二)落实中央、省有关经济体制、产业政策、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调整的重大举措;

(三)举借政府债务、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

(四)民生保障的重大措施;

(五)其他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须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当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立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

每年年初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联席会议,共同确定“一府两院”当年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报告和备案的重大事项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议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出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决策的年度工作计划,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事项的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第十条 重大事项议案的提请、报告事项的提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审议重大决策的程序、方式,按照《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第四条规定提请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并组织实施的,不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但主任会议认为该事项的实施已经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犯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在拟订草案时,应当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可以事先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委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委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草案的起草工作,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审议重大决策,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

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必要性、可行性等分析论证报告及说明,有关的统计数据;

(四)主要分歧意见等;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报送文本材料。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审议重大决策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应当作出决定。主任会议认为可以不作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审议意见,并书面告知有关国家机关。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中对重要问题有重大分歧意见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暂不付表决,会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组织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对议案或报告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审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对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第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并在要求时限内报告实施结果。

有关国家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情况,作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越权作出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依照本规定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未按要求报告的,应当作出说明,并限期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工作评议等形式,加强对有关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有关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闻推荐

工商银行达州分行 积极开展全国扶贫日募捐活动

募捐现场本报讯为弘扬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工商银行达州分行切实按照“扶贫日”系列活动安排,于10月17日组织干部员工积极参与“扶贫日”募捐活动,营造了心系扶贫、关注扶贫、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本次...

达州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达州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