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孝子”

达州日报 2021-09-17 09:08 大字

中国人讲求孝道,古人卧冰求鲤、怀橘遗亲,现代人孝顺之举屡屡可见。

在开江县,就有这样一位孝顺的儿子,为了让瘫痪的母亲出门透气,保持愉悦心情,时常推着母亲外出玩耍。然而,在一次推母亲外出途中,他与路人发生争执,出重手伤人,最终落得被判刑的下场。如此做“孝子”,反倒让母亲失了照料。

2020年9月12日中午,家住开江县某镇的蔡某某推车载其瘫痪的母亲路过某路口“绿佳电动车”门市处,见门口的三轮车挡住去路,便厉声指责店主黄某,并对黄某进行辱骂。两人随即发生争执,黄某推搡蔡某某,两人开始拳脚互殴,最终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为轻伤二级。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蔡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随即向开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蔡某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蔡某某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其辩护人希望法院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被害人占道经营,在被告人多次劝说下依然没有挪动,双方因此才发生抓扯,故黄某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系冲动犯罪,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对被告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对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蔡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李明/讲述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戴静文 特约记者 陈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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