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命门,是国家战略创新资源,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近年来,达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遏制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并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以反面案例为戒,诚信守法经营,不应抱着侥幸心理,通过山寨、盗版、造假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因侵权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一 开江县某家纺店涉嫌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到开江县某家纺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主体涉嫌制售假冒“水星家纺”等品牌商品,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3万余元。当事人自称上述产品系其从江苏南通某水星家纺代加工厂购进,但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商品正规合法来源的相关票据。从其账本记录反映,当事人将上述侵权商品购进后不仅通过线下销往附近各乡镇家纺经营店、外省家纺专卖店,同时在线上利用各类微信群主动联系潜在顾客推销侵权商品,通过微信转账、物流发货的方式将部分侵权商品销往重庆、江西等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被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二
某建材批发部涉嫌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在大竹县某建材批发部现场检查,查获了一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东鹏聚合”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当事人从2020年5月至8月购进上述商品,没有和供货方签订购买合同,也没有索取购进票据,没有提供上述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无法提供供货方的有效信息,当事人也不知道所售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金额合计5337元,未销售商品金额合计2162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被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
通川区某经营部涉嫌
假冒专利、虚假宣传案
2019年12月17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通川区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销售吧台处有8张宣传说明单,标注其产品有发明专利号:201510446682.3和发明专利号:200510101464.2等内容。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官网后,执法人员发现发明专利号:201510446682.3正在实质审查的生效阶段,并未授权使用;专利号:200510101464.2在2016年01月06日已经终止专利权。
此外,为提高产品销量,当事人对外宣传广告语有“中央净水机,净化水可直饮,采用泉来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的内压式抑菌干膜,食品级材质,过滤精度高达0.01微米……矿泉直饮机,安全的矿物质、可直饮,长效涡流纳虑膜虑芯,选用美国原装进口陶式纳虑膜,有效过滤水中有害物质……”和“2014年度中国净水器十大品牌,排名榜首”等文字内容,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广告内容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构成冒用发明专利号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宣汉县某公司涉嫌销售
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大米案
2021年1月8日,执法人员在宣汉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大米包装袋上打有“宣汉桃花、贡米、桃花贡米产自宣汉县刘家沟村核心产区稻谷,净含量25kg,地方特产,原产地种植,某有限公司”的字样。
经查明该公司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宣汉桃花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人宣汉县种子站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为了增加大米销售量于2020年9月20日找生产包装袋的李某印制了220条印有上述字样的包装袋。该批大米分别销售给达州、宣汉的超市,累计销售金额2100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已被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继霞 通讯员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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