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因工致病欲索赔
未签合同被拒绝
开江县李某从2008年至2014年在开江某煤厂的一个工区从事采煤工作。2011年9月,李某在开江县民生综合门诊部健康检查时发现其双中上肺广泛分布斑岩状致密影,诊断结论为:疑似矽肺。得知这一消息后李某万般焦急,连忙找到工区商量如何处理,而工区却告知李某他们不会处理此事,让他去找煤厂要求赔偿。当李某找到煤厂负责人时,煤厂却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赔偿要求。索赔无门的李某顿时陷入了困境,万般无奈之下他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立即协助李某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开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李某与煤厂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工伤认定获认可
仲裁获胜被起诉
本以为劳动关系得到确认后就可以顺利得到索赔,可煤厂却以不能确认李某患病与工作有关为由,再次拒绝了李某的索赔要求。于是法律援助律师再次协助李某进行工伤认定。2015年3月,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李某为煤工尘肺。随即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为工伤,其用人单位为煤厂。收到决定书后,李某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对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向开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开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工区和煤厂共同一次性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可工区不服仲裁裁决,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劳动关系重认定 法院判决终获赔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依据开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和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可以确认李某与煤厂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即煤厂是李某的用人单位。李某虽然在工区从事实际采煤工作,但工区仅是煤厂的经营组成部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用人单位煤厂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在经历漫长的索赔历程后终于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援助律师提醒: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逐渐受到控制,很多企业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开始复工复产。劳动者在务工前务必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直接反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并能直接反应用人单位信息、薪酬、休假等权利义务内容,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用以维权的重要有利证据。若事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需要注意搜集平时上班的痕迹,例如工作证、打卡记录等,若发生工伤事故又没有劳动合同,这类证据有利于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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