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致病欲索赔 未签合同被拒绝 “一波三折”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我们没有与你签定用工合同,不能赔偿。”查出疑因长期吸入大量粉尘导致矽肺后,李某找到务工的煤厂,

达州晚报 2020-03-05 09:57 大字

开江县居民李某2008年至2014年在开江某煤厂的工区从事采煤工作。2011年9月,李某在医院检查发现,其双中上肺广泛分布斑岩状致密影,疑似长期吸入大量粉尘导致矽肺。得知这一情况后,李某连忙找到工区商量如何处理,但工区却让他找煤厂要求赔偿。

当李某找到煤厂负责人时,对方却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李某顿时陷入了困境,万般无奈之下他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了解案情后,立即协助李某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开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确认李某与煤厂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工伤认定获认可 仲裁获胜被起诉

本以为劳动关系确认后就可以顺利索赔,可煤厂却以不能认定患病与工作有关为由,再次拒绝了李某的索赔要求。于是,法律援助律师协助李某进行了工伤认定。

2015年3月,达州市疾控中心附属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显示李某为煤工尘肺。达州市人社局随即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为工伤,其用人单位为煤厂。

收到决定书后,李某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向开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裁决,工区和煤厂应共同支付李某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工区不服裁决,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关系再认定 法院判决终获赔

2015年11月,开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依据开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和达州市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可以确认李某与煤厂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但工区仅是煤厂的经营组成部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煤厂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同年12月,李某终于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援助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务工前务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直接反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是劳动者用以维权的重要有利证据。若事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需注意搜集上班的痕迹,如工作证、打卡记录等,这类证据也有助于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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