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且易且难工伤赔偿纠纷案

达州新报 2019-03-29 15:24 大字

梁某是开江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2015年9月29日下午3点左右,梁某在用推车运送玻璃时不慎被从车上滑下来的玻璃砸伤右脚,当即被送往开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重庆市西南医院。经诊断,梁某的伤情为右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腓总神经损伤、右跟骨骨折、右膝关节前叉、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右大腿、右前臂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在西南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后住院53天。出院后,梁某多次找到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之下,梁某委托律师逯某为自己的代理人,决定运用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

逯某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且易且难的工伤赔偿纠纷案。“易"在于案情清楚明了,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不配合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只要按照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仲裁的顺序履行完程序,梁某就能成功获得工伤赔偿;“难"在于梁某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梁某购买社会保险,这为申请工伤认定增加了些许困难。因为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的前提,而最有效、最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就是劳动合同和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保。

那么,在没有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员工够买社保的情况下,应该怎们处理?在实际生活中,这类现象相当普遍,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比较容易,在场三位以上工友的证人证言、工资条等工资发放证明、用人单位花名册等可以证明。因此,逯某从确认梁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着手,一边搜集梁某工友的证人证言,一边和公司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和谈判。几经波折,逯某收集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梁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5年12月1日,梁某向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1月19日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2016年9月23日,梁某委托达州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同年10月12日,梁某向开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开庭审理,开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由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梁某赔偿金195000元、后续治疗费实际产生后另案处理的判决。

律师提醒:劳动者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预防工伤赔偿纠纷的发生和降低工伤维权的难度:一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时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于危险操作要佩戴安全工具,降低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若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工具,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配备安全工具的请求;二是劳动者应当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社保;三是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莫采取过激手段做出违法的事情。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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