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石致人损害 责任谁来担?

达州新报 2021-10-15 00:48 大字

天旱无雨时,农民灌溉土地,跨公路放置石块保护水管是一些地方农村的习惯做法,但一旦酿成事故致人受伤,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有关单位监管不当是否也要承担赔偿?

公路堆石酿事故 骑车撞石致伤残

2021年4月,家住大竹县某镇的张某因自家田地干旱,遂接了十几米长的软水管从远处接水进行灌溉,为避免被过路车辆碾压水管,张某找来大石头放在路边水管两侧进行保护。恰巧14岁的李某驾驶电动车带着母亲陈某回家,经过该路段时,不慎撞在张某放置在路边的石头上,导致陈某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19天后出院。经过鉴定,陈某构成十级残疾。事发后,双方在当地司法所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但张某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过错,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李某自己不小心撞上石头,才导致其母亲陈某受伤,因此对于陈某住院治疗及身体伤残的事故结果,张某不愿承担责任。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陈某遂将张某告上法庭。

调解不成诉法院 各有过错均担责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未在事发地灌溉田地,亦未在该处摆放石头。人民法院根据张某与李某、陈某等人的谈话内容,结合事发后的报警记录以及陈某门诊及住院诊断等相关材料,认定陈某之损伤发生地系张某灌溉田地其摆放石头处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道路属于乡村公路,隶属镇人民政府管理。张某在公共道路上为灌溉田地摆放石头,妨碍通行,造成安全隐患,致使陈某摔倒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其摆放石头占道与陈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子李某未满16周岁,却还让其驾驶电动车,致使事故发生,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其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原告陈某承担50%、被告张某承担40%、道路管理者镇人民政府承担10%的责任为宜。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公共道路是用来通行的,不管在公路上实施何种行为,应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如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浇地摆放石块等行为均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事故。若随意摆放造成他人损害,将面临经济赔偿,害人又损己。(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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