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帮人违法转账380万元 获利2.3万被判7个月罚款1万

达州晚报 2021-04-27 09:55 大字

本报讯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向也) 大竹男子欧某为了赚取“好处费”,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帮助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分子转账,日前被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款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欧某认识了王某。王某告知欧某,通过支付宝帮他人转账,可获转账金额千分之一的好处费。随后王某将欧某拉进帮助他人转账接单的QQ群和某APP聊天群内。欧某在明知转账资金系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按照群内他人的安排,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帮助他人转账。被告人欧某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80余万元,获利23000余元。

2020年12月3日,公安部下发反诈相关线索后,迫于法律的威慑,被告人欧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违法所得23000余元。

大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欧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退出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欧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款1万元的处罚。

大竹法院提醒市民:不要出借、买卖电话卡、手机卡、对公账户等,不要为他人提供不法转账、支付,这些行为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也会使无辜的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让自身陷入犯罪的泥潭之中。诚实劳动,踏实赚钱,切莫贪图挣所谓的“快钱”“安逸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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