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 数罪并罚!

达州日报 2021-03-26 09:28 大字

大竹男子卢某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患病未收监执行,谁知其竟然不知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再次犯罪。最终,人民法院对屡犯抢劫罪的卢某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1月4日13时许,卢某在大竹县某足浴按摩店接受服务后没钱结账,便持随身携带的橘色美工刀对店员刘某某进行抢劫,刘某某边呼救边挣脱后跑至一楼店门外,卢某追下楼,又持美工刀威胁按摩店老板何某某,在何某某处抢得人民币500元后逃走。

因犯抢劫罪,卢某于2020年6月4日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病未收监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2月16日16时许,卢某在大竹县某鞋店以身患重病为由向周某某讨要人民币200元被拒。随后又进入旁边的店铺向唐某某讨要人民币200元仍被拒。卢某见该店内吧台上有一把小剪刀,遂拿起小剪刀对唐某某进行威胁,并称不给钱就将其杀害,唐某某被迫交给卢某人民币100元,卢某将剪刀放在店内吧台后离开。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该案被移送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且与前罪并罚。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卢某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为:罪犯卢某目前病情状况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送执行。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罗丹丹/讲述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戴静文 特约记者 陈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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