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春雷行动2020”暨疫情防控期间十大典型案例
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和制售假冒伪劣……疫情期间,为震慑违法经营者,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达州市市场监管局于近日公布了“春雷行动2020”暨疫情防控期间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会销虚假宣传食品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2019年11月6日,蒲某、许某在通川区蒲家镇渝昌街某大酒楼二楼召集近500名老人参与会销,在销售现场通过播放视频等形式向到会老人宣传其经营的“五蛇苗草酒”具有“治疗功效”,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截至案发时,蒲某、许某已销售“五蛇苗草酒”160余件,涉案金额50余万元。由于涉案经营额已达到诈骗罪追诉标准,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2
无证驯养野生动物和违法发布猎捕工具广告
大竹县李某某于2014年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对外销售铁插绊脚、弹簧钢丝、铜环铁环、报警器主板、野生动物mp3音频等猎捕工具,并在店铺页面发布上述猎捕工具的宣传广告。通过查阅当事人淘宝店铺销售记录发现:李某某在疫情期间仍在对外销售猎捕工具,其行为涉嫌构成违法发布猎捕工具广告和无证驯养野生动物违法行为。2020年2月14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林业、公安等部门对李某某实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门架2幅、绊脚圈1幅、绊脚排6套、拍网1幅等猎捕工具,用于制作捕猎工具的钢丝条、钢丝卷50余斤和活体七彩山鸡3只。
案例3
药房不明码标价和哄抬物价销售口罩
疫情期间,通川区某大药房销售医用一次性口罩和防霾口罩过程中连续两次大幅涨价,其中防霾口罩(儿童)口罩的销售价格从15元/个上涨至25元/个,医用一次性口罩的销售价格从5元/袋上涨至15元/袋,幅度分别达60%和300%,且涨价后均未明码标价。目前该药房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第四十条和四十二条之规定,已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45元,并处罚款9725元。
案例4
烟酒专卖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名酒
2020年1月,大竹县某烟酒专卖店在外购进“国窖”38瓶、“剑南春”14瓶、“贵州茅台”103瓶和“五粮液”73瓶待售。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侵权商品,总货值约25万元。该烟酒专卖店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5
哄抬价格销售假冒“飘安”口罩
2020年1月24日,万源市倪某以0.4-0.45元/个的价格从河南洛阳某百货经营者处购进10000个一次性医药“飘安”口罩,购回后在其开设的“奇乐文具”店以3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提价幅度超700%,经鉴定为假冒产品。截至调查时,倪某已对外售出口罩9940个,销售金额近30000元,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6
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
2019年8月27日,开江县某超市从邓某某处购进黄豆芽22.5kg,购进单价3.18元/kg。当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豆芽进行了抽样检测,发现该批豆芽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这一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截至调查时,该超市以3.76元/kg的价格将上述黄豆芽全部售出,销售金额84.6元,违法所得为13.05元。该超市已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农产品行为,目前已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邓某某(黄豆芽生产者)生产、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7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
2019年11月2日,宣汉县某超市以12元/kg的价格在外购进乌鱼3.7kg,并以33.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当日,执法人员对该批乌鱼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该批乌鱼含有氧氟沙星这一兽药成分,为不合格产品。该批不合格乌鱼的货值金额为124.32元,违法所得为79.92元。该超市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相关规定,目前已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79.9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8
火锅店违法炼制“老油”
为了节约成本和火锅增香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渠县某火锅店在其经营的火锅店把客人吃完剩下的锅底回收炼制成“老油”,并把炼制好的“老油”加入火锅锅底供客人食用。截至调查时,当事人已违法生产“老油”171公斤,已使用150公斤,未使用老油21公斤,171公斤老油货值金额3420元,已获违法所得10000元。该火锅店已构成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已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老油”21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9
销售违法添加违禁药品的保健食品
日前,达川区执法人员对李某、李某和余某待销售的“美国伟哥”、虫草延时等15个品种的性保健食品和性保健用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氨基他达拉非处方药成分,且3位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上述抽检的性保健食品的合法购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供货者资质证明等与本保健食品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也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渠道。李某等3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10
卖过期水饺罚7万
开江县某商行于2020年2月10日以5.5元/袋的单价在外购进600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6日(实际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的全家福鲜丁水饺,购进过程中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购进后即以7元/袋的单价对外销售。截至调查时,该商行已销售41袋、自己食用1袋,销售金额为4200元,违法所得61.5元。该商行行为已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目前已依法没收其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558袋、没收违法所得61.5元、处罚款7万元。杨向春消费质量报记者鲜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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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大竹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