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公布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四) 定制万元高档床 5000元定金险泡汤
购买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时,买卖双方常用定金的形式作为本次交易的担保。但在达州市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中,却有一例消费者付了定金却没收到商品的案例,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就该案例进行了解析。
去年2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的韩女士在某电商平台定制了一套价值15000元的“美斯乐”高档定制床,并支付定金5000元,与商家约定45天内发货,货到再支付余款。可直到2019年4月下旬,商家都未发货。韩女士多次电话催促,商家起初还会敷衍、搪塞,最后竟拒接电话。根据该商家在电商平台登记的注册地址,韩女士找到大竹县消委会投诉。大竹县消委会多方调查,均未找到“美斯乐”商家。后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终于联系到“美斯乐”商家负责人唐先生。
唐先生在电话里表示,他在电商平台登记的注册地址是户籍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是广东省东莞市。因为行业竞争激烈,生意不好,他的网店在接下韩女士的定单后不久就停业了,由于资金周转紧张,便暂时挪用了客户的定金。尽管投诉超出了管辖权限,但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耐心地向唐先生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指出了他的违规行为。经工作人员调解,唐先生同意将5000元定金全额退回给韩女士,并向其致歉。
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解析:“定金”属担保方式之一,其根本目的是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即保障合同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也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商家在未事先告知且没有商量的情况下,先是敷衍、搪塞,后玩“消失”,已违背了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违约在先,其过错责任理应由商家负责。
同时,该局特别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在网络平台购物权益受到侵害,同样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向消协求助。□本报记者 刘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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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大竹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