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矿工因工死亡引发赔偿争议 人民调解讲法述情成功化解纠纷

达州日报 2019-07-17 09:31 大字

2018,年逾六旬的张某在煤矿井下作业时因工死亡。张某家属要求赔偿160万元,而用人单位以张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张某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为由,只同意赔偿30万。所幸,在调解人员的帮助下,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

六旬老汉因工致身亡

家属不满赔偿起纠纷

年逾六旬的张某在大竹县某煤矿当矿工25年了,虽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身体硬朗的张某仍然在煤矿上班。2018年7月26日下午16时许,张某在煤矿井下采煤作业时,突然被顶板上垮塌的土打倒在地昏迷不醒,经大竹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张某的家属找到煤矿要求赔偿,煤矿方也同意赔偿,但其法律顾问认为,已经63岁的张某与煤矿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是基于雇佣产生的劳务关系,因此认为应当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侵权纠纷来处理,只同意赔付张某亲属30余万元,而张某要求煤矿至少赔偿160万元。因为赔付金额差距过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某亲属情绪立即激动起来,吵闹着要把尸体抬到煤矿去,并扬言要去上访,紧张气氛顿时弥漫。

人民调解促和化纠纷

讲法述情矛盾终化解

在矛盾一触即发之时,张某的家属找到大竹县杨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调委会副主任任某临危受命,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他首先向死者亲属表态:“你们申请调解,就说明你们相信我们调解组织,我们一定会给你们一个满意的结果”。同时,他迅速理清事件经过,查明纠纷的根源在于张某死亡赔付金额。原来张某死亡时已满63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煤矿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致使张某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再加上张某继续留在煤矿上班,煤矿也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如果按照雇佣产生的劳务关系来进行赔付,张某亲属最多只能得到30余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如果按照因工死亡的标准赔付,那么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一项,张某亲属就可以得到70余万元的赔付。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任某组织调委会工作人员采取分别做工作的方法,首先与煤矿代表拉起了家常话,打起了亲情、同情等多种“牌”,讲述了有25年工龄的张某为煤矿所做的贡献,以及张某爱人多年瘫痪在床的具体困难,同时从法律的角度向煤矿方解释了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大量的调解说服工作,煤矿终于同意调解此案。

接下来,调解员们又与张某亲属代表交谈,向他们讲解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帮助计算出合法的赔付金额,打消了他们对赔付金额期望值过高的想法。

经过调解人员连续14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煤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95万元赔偿之外再行一次性给付张某直系亲属家庭困难帮助费30万元共计125万元的调解协议,目前赔偿款已赔付到位,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人民调解员提醒: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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