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 楼下遭殃 上门交涉遭遇邻居“躲猫猫” 律师:如不愿协调,可起诉要求赔偿

达州晚报 2019-04-16 09:30 大字

“楼上漏水,导致我家阳台长期被水浸湿,脏兮兮的。我上门交涉,对方竟不理睬,也不开门。”近日,大竹县人吕清龙拨打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求助,他该如何维权?

业主:对方避而不见

2013年,吕清龙购买了位于大竹县兴光国际小区6号楼1单元3楼2号的房子,2015年入住不久便外出务工。

今年春节前,吕清龙回家发现楼上漏水,造成他家进门左侧阳台墙壁和主水管道湿漉漉的,房间里散发出一股霉臭味。吕清龙猜测,可能是6楼2号住户家的卫生间漏水造成。他在找对方前了解到,4楼2号只住了一名学生,5楼2号没人居住,7楼2号住户家的厕所没有漏水痕迹。

前不久,吕清龙两次找6楼2号住户交涉,对方始终不理睬也不开门。他只好通过物业公司查到6楼2号住户的手机号,打电话协商如何解决。但对方称漏水不是他家造成的,也不愿意协商解决。

吕清龙曾向物业公司反映过情况,物业人员也拿不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此事悬而未决。“我在外面辛辛苦苦打工几十年,才在县城买了一套住房,结果遭遇楼上漏水,心里很不是滋味。”吕清龙很苦闷。

物业公司:只能组织协调

当天下午,记者联系了兴光国际小区物业公司汤经理。据他称,物业接到吕清龙反映后,派人到6楼2号查看,但该业主见到物业工作人员就关门了。工作人员拨通对方电话,对方直接挂断。

“我们没有执法权,只能组织双方协调。”汤经理无奈地说,6楼2号业主既不开门也不接听电话,他们不可能强行破门。汤经理表示,希望6楼2号业主把门打开,让物业工作人员检查是否是他家漏水造成的,他们再组织双方协商解决,逃避不是办法。

□本报记者 罗丁山

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达城律师郑传富: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楼上业主作为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维护管理人,对于其房屋漏水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楼下业主可以找物业公司协调,或聘请有资质的相关房屋质量检验鉴定机构,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或聘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业主赔偿。

新闻推荐

李家乡 三举措狠刹“赌博敛财”不正之风

本报讯(李彬记者欧阳亚丽)记者近日获悉,为认真落实好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员干部赌博行为处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连日...

大竹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大竹县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