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死亡 同饮者共担责
李某同3个工友在大排档吃宵夜,醉酒后与工友廖某发生肢体冲突,原本两人已经被劝停,且在民警赶来之前离开了大排档。但是第二天李某却突然死亡,李某的哥哥李军发现李某的背部有几处圆形凹陷伤痕,疑似电棍所致,因此怀疑李某的死另有蹊跷……
喝酒猝死令人疑
亲人上访讨说法
李某是大竹县T镇人,高中毕业后便前往浙江务工。2017年2月15日夜晚,李某同张某、吴某、廖某3个工友到工厂附近的一处大排档吃宵夜,四人点了五个菜及7瓶劲酒。李某一人喝掉了6瓶劲酒,进入了醉酒状态后与工友廖某发生肢体冲突。店老板打电话报警,另外两位工友见状赶紧劝停李某、廖某两人,四人在民警赶来之前离开了大排档。
2月16日上午11时40许,李某的二哥李军接到浙江某医院的电话,称李某已经死亡,让他前去办理后续手续。李军忍着悲伤赶往浙江。李军在见到李某尸体后,发现李某的背部有几处圆形凹陷伤痕,疑似电棍所致,因此怀疑李某的死另有原因,便要求当地派出所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但是未能获得当地派出所的同意,于是,李军便去上访。T镇政府得知消息后,安排工作人员将李军劝回。
涉诉事项不用访
法律援助来解忧
李军的上访案属于涉诉的案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李军被劝回后,达州市委政法委受理了该案。市委政法委认真分析了案情后,指派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李军提供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指派后,立即为李军确定了一名援助律师,同时考虑到本案跨省、难度大的实情,在与大竹县法律援助中心协商后,增派李某所在贫困村的法律顾问为李军的法律援助律师。
2017年6月21日,两名律师前往浙江调查案件事实。两名律师通过走访李某的工友、调取李某的病历资料等方式,了解到2月15日晚,李某在无他人劝酒的情况下喝了6瓶劲酒进入了醉酒状态,宵夜结束后,一同饮酒的工友张某、吴某欲将李某送往宾馆住宿,但因李某大醉,宾馆不愿接收,吴某只好把李某带回自己的租房里住宿,第二天早上李某一直没有醒来,直至10时许,吴某发现李某异常,遂报120,11时30分左右,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是,这些事实无法说明李某背部圆形凹陷伤痕的由来。因此,6月22日下午2时,两名律师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对李某进行尸检。随后,两名律师便返回达州等待尸检结果。7月20日,两名律师拿到了尸检报告,报告显示,李某背后的伤系醉酒后摔倒磕伤。至此,本案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共饮之人未尽责
依法赔偿跑不脱
虽然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但是两名律师的工作却并没有结束。这是因为与李某一同饮酒的三位工友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李军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李某的三位工友进行赔偿,相关诉讼事宜仍由两名律师处理。
那么,李某的三位工友到底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首先应当注意不让自己因喝醉而陷入险境,如果饮酒者已经因喝醉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那么同饮者就负有了一定的监护责任,如果同饮者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此时若出现意外,同饮者对此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本身没有尽到最高的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李某的三位工友在李某醉酒后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最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吴某、廖某三人承担李某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损失的30%,共计11万整。
律师提醒:
同桌饮酒在生活中是十分平常的一件事,但是作为共同饮酒人一定要提高注意,谨防出现以下需承担责任的情况:1、因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身体受损或死亡的。2、对同饮者过度饮酒未劝阻,未及时制止的。3、在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未及时送医的。4、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送回家中或送至宾馆,并确保达到有家人照顾等安全状态的。5、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进行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的。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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