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18年12月18日

四川法制报 2018-12-18 01:01 大字

四川法制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本院受理董万财申请宣告董代贵死亡一案,经查:董代贵,男,生于1966年9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清河镇双龙寨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609091014。 于1987年5月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董代贵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大竹县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2806号朱洪、汪莉: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02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及保全裁定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朱洪、汪莉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4873.46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及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从2017年9月1日起以74873.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滞纳费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洪、汪莉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688元;案件受理费2108元、保全费94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朱洪、汪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2803号诸远兵、何玉清、谭灶明: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02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及保全裁定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诸远兵、何玉清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479.04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及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从2017年8月1日起以80479.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滞纳费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诸远兵、何玉清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940元;三、被告谭灶明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318元、保全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诸远兵、何玉清、谭灶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雷相兵:本院受理原告杜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日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营山县人民法院鄢松清: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22民初2824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鄢松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建春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鄢松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营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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