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追尾半挂车致一名乘客身亡 按城镇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起争议

达州晚报 2018-07-07 10:20 大字

[摘要]按城镇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起争议

2017年6月25日1时30分许,安徽人徐某驾驶豫籍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籍重型平板半挂车沿G65包茂高速从重庆往达州方向行驶,行经包茂高速大竹县境内时,车辆发生故障被迫停靠应急车道。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振兴村的周某某乘坐同乡罗某驾驶的渝籍小型轿车沿同一方向行驶,当日7时45分许行至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半挂车的左后部,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的。后经高速交警认定,豫籍重型平板半挂车和渝籍小型轿车驾驶人各承担50%的责任,渝籍小型轿车乘坐人周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亲属到高速交警大队提交调解申请,要求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帮助维权。经交调委多次组织调解后,周某某亲属与渝籍小型轿车驾驶人罗某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很快达成了赔偿协议,而与豫籍重型平板半挂车的车主徐某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却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城镇还是农村,标准法定不模糊

在同一个交通事故中,为什么一边能顺利达成赔偿协议,另一边却难达成一致意见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通常存在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种标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更大。

对于渝籍小型轿车来说,死者是乘客,该车的保险公司只需按照乘坐险来赔偿,乘坐险不存在两种标准。而对于豫籍重型平板半挂车来说,死者是第三者,需要该车的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来赔偿,这就存在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的问题。豫籍重型平板半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赔偿方,希望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获赔方则希望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那么,本案到底是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赔偿金额呢?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周某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生前长期在城市务工、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因此,周某某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为城镇居民标准。

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终获赔偿

达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翠屏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王江获悉情况后,立即找到死者亲属交心谈心,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援助中心。援助中心迅速指示翠屏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受害方提供法律援助。2017年9月3日,援助律师以豫籍重型平板半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案件事发地大竹县法院提起诉讼,大竹县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开庭审理。

庭审中,援助律师举出死者周某某生前购买社保,与重庆市万盛区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大竹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出的398356.25元。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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