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合谋盗挖砂石牟利获刑4年8个月,赔偿修复费用622万元

四川法制报 2022-04-01 00:50 大字

本报全媒体记者曾昌文

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更新、蕴藏量有限的自然资源。非法采挖矿产不仅破坏了动物栖息地,也会导致周边生态 环 境 遭 受 破坏,然而在利益面前,总有人铤而 走 险 …… 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挖砂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董某彬 犯 非 法 采 矿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 4 年 8 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22万余元。

合谋盗挖砂石获利超千万元

2017年12月,吉林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属公司)与新津县政府、新津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在新津县内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汽车冲压件、覆盖件生产线项目。

2018年1月,某金属公司指定某科技公司为该投资协议约定之项目公司。2018年7月,某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在新津县邓双镇新桥村4组、5组进场打围施工。

2018年9月,董某彬与张某(已判刑)、邓某(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判刑)共谋,将某科技公司被允许使用建厂房的原新津县邓双镇新桥村4组、5组项目场地内的砂石采挖变卖并用泥土回填。几人约定,由邓某出面以某科技公司的名义签订砂石加工挖运合同,所获利润由董某彬、张某、邓某按照约定分成。

达成协议后,董某彬安排唐某全(已判刑)负责现场管理,指挥挖运砂石、回填泥土、统计车数、方量结算。董某彬与张某、邓某一起,将非法采挖的砂石以每立方米73元的价格卖给游某伟,并按约定运至游某伟租用的位于眉山市彭山区青龙场龙都大道西段的四川某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场地内。唐某全与游某伟进行结算后,将所销售砂石赃款1000万余元以现金形式交给董某彬、张某、邓某。其中,董某彬分得赃款220万余元。

破坏地质环境6万余平方米

2021年10月25日,董某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董某彬到案后,其家属代为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30万元,支付了部分生态修复费用20万元。

2021年10月26日,董某彬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董某彬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技术审查,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董某彬等在涉案非法采点动用砂石资源量220899立方米,根据新津县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10月18日出具的《关于对公安局价格咨询的复函》,2018年10月至12月,新津县砂石平均价格 53 元/立方米(不含运费),价值11707647元。

经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彬等的非法采矿行为使场地内大部分地层组成由以填土、粉土、细砂为主改变为以粘性土和建筑垃圾为主,致使场地内生态资源受损,造成生态环境中的地质环境破坏,破坏面积达68983.24平方米。为使受损的场地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修复至建设用地标准,需要对现场的2至6号采砂坑进行回填治理,采取排水、清淤、回填的恢复治理措施,工程费用为622万余元。

获刑并赔偿修复费用622万元

今年2月25日,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彬犯非法采矿罪,向新津区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新津区检察院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彬与他人共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石220899立方米,价值1170764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由于董某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彬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新津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由董某彬与张某、邓某、唐某全、骆某云、马某松、付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22万余元,并在成都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人董某彬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彬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与他人共同擅自开采砂石共计220899立方米,非法开采砂石价值1170764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彬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彬与他人共同非法开采砂石,破坏国家矿藏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新津区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彬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董某彬退出的违法所得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董某彬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222709.53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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