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11项罪名 非法敛财上亿元成都中院宣判16人涉黑案 主犯一审获刑25年
本报讯(王鑫 程哲渊 记者 刘冰玉)昨(30)日,成都中院依法公开宣判张高等16名被告人涉黑案,该案共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贿罪,重婚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11个罪名,法院一审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高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春兰等15被告人被分别判处23年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被告人张高、冯春兰在成都市新津区(原新津县)经营餐饮生意过程中,网罗、纠集同乡及社会闲散人员冯建等10余名被告人长期伴随左右,逐步积累了经济实力。同时还开办了信托行、夜总会、餐饮娱乐中心等,通过高利放贷等方式非法敛财,并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扩大影响、称霸一方,在当地逐渐树立了“有钱有势”“心狠手辣”的恶名。
自1994年以来,该团伙逐步发展成为以张高、冯春兰为组织、领导者,冯建等二名被告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断扩充组织规模。该犯罪组织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和奖惩措施,对维护组织利益有功的成员进行经济奖励和补偿,对不服从指挥的成员予以罚款。并通过高利放贷、开办娱乐、色情服务场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上亿元,还将所获部分收益用于购买枪支、棍棒、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发放工资、奖金、补偿款,出资平息组织引发的事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等,以此保持该犯罪组织的运行、发展和壮大,其间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达11起。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张高等16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贿等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具有的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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