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义气带来的烦恼

四川法制报 2018-08-31 01:05 大字

本报记者曾昌文

为江湖救急,2009年1月,许某借给朋友张某60万元现金,帮其渡过工程建设的难关。由于是朋友关系,双方当时并没有留下借条,仅口头承诺张某要按照月息6分偿还。谁知许某的江湖义气却给自己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记者昨(30)日从新津县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两分支付利息。该院一审后,被告不服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朋友借钱八年不还

张某、许某是朋友关系,张某和肖某系夫妻关系。

2009年1月10日,张某以工程建设需要资金为由,向朋友许某借款60万元,并承诺利息每月6分。许某通过朋友筹钱凑了60万元拿给张某,张某收到钱之后,由于资金困难并未及时支付利息给许某。

2011年9月1日,张某向许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许某现金(2800000.00元)贰佰捌拾万整。借款人:张某”。但该借条原件被张某收回并销毁。

2013年6月18日,因案外人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张某工程款未支付,张某、许某、肖某一起到该公司办公室,由张某向许某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由该公司向许某支付欠款。委托书上载明“本人欠许某借款:400万元整(肆佰万元整),现委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支付。(不足部分由本人支付)”。

2017年初,许某到该公司要钱被拒,张某和肖某也拒绝还钱。无奈之下,许某于2017年11月8日将张某和肖某夫妻二人诉至新津县法院。

通话录音还原真相

法庭上,张某辩称,2009年许某借给他的6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并且自己也在借款后一两个月就归还了,当时有借条,双方结算之后借条也销毁了。至于委托书是因为自己看中许某的社会关系,才委托其帮忙代收欠款,与借款无关,所以自己根本就不欠许某的钱。

许某当庭表示,张某从来没有还过一分钱的本金和利息给自己,借条是出具委托书后销毁的。委托书上的400万元是双方结算而来的数据,且出具委托书时,张某夫妻均在场都没有异议。

随后,许某向法庭出具了多份自己和张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张某认可借款本金为60万元,且对于60万元借款本金并未提及已经归还。在多次通话中,张某仅针对许某要求其写400多万元的还款计划提出异议。

结合张某与许某的谈话内容,法官认为,这些通话记录能说明在张某向许某借款60万元未归还的情况下,许某一直要求张某出具400万元还款计划。且张某应举证证明案涉借款60万元已归还,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归还义务。同时,结合许某与张某之间谈话的录音证据、委托书的内容即确认张某欠许某借款400万元整,能印证双方发生的借款约定了利息,但属高息,应予以调整。

认定属于夫妻债务

最终,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两分支付利息。

庭审中,原告许某要求,张某的妻子肖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2013年6月18日,在出具委托书时,许某、张某、肖某均在现场,说明肖某对张某借款事实知情。庭审中,被告张某陈述被告肖某没有工作,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自己从事的工程建设,加上本案的借款也是用于工程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肖某应与张某共同向许某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两名被告应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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