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割机通行受阻 起诉邻居侵权
本报讯(记者曾昌文)罗某以邻居李某、郑某夫妇修建房屋改变原有的通道影响其生产为由,将李某、郑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恢复通道原貌。昨(14)日,记者从新津县法院获悉,该院已二审裁定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与李某、郑某夫妇同为新津县文井乡张场社区居民。李某、郑某的住房位于罗某的住房的西面,两家之间有一条通道相连,且该通道已形成多年。2016年4月,李某、郑某夫妇对住房进行原址重建,改变了该通道的原貌。2017年2月,罗某以新通道影响其生产为由,将李某、郑某诉至新津县法院,要求恢复通道原貌。
一审中法院查明,原有的通道紧挨李某、郑某家一侧为树木,能够通行小型收割机。新通道最窄处约1.8米左右,道路通畅,行人和一般小型代步车辆能够通行,但收割机无法通过。法院同时查明,在距离该通道直线距离500米左右的位置,有另一通道能够通行收割机,到达罗某的农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一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的规定,新津县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通道系公用通道,双方共同使用多年,李某、郑某的修建行为虽改变了通道原貌,但未造成堵塞,故对罗某要求恢复原有通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结束后,罗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针对罗某提出的新通道须经过他人农田才能到达自家农田,且他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其通过,法院认为,收割季节从他人农地中通行收割机属于普遍现象,且收割机每年进行收割作业次数有限,相邻农地更应按照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予以处理。最终,成都中院驳回了罗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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