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车祸致残 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多元化社会救助

四川法制报 2018-02-13 06:05 大字

本报记者王一多

今日,本报继续发布2017年度(首届)“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中的第九、第十件典型案件,这两起案件分别是王某芬申请监督案和钟某坤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案例9:近5年的工伤维权路

基本案情:2013年1月,在成都某食品公司工作的王某芬,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因为赔偿事宜始终未能与公司达成协议,她先后申请仲裁、起诉至新津县法院、上诉至成都中院、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省高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后,王某芬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成都市检察院受理后,将该案交新津县检察院办理。2017年6月8日,王某芬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在10日内支付王某芬工伤赔偿款5万元,并为王某芬申报在新津县劳动局的工伤赔偿款,王某芬依法撤回监督申请。最终,王某芬收到公司支付的工伤赔款5万元,并于2017年7月26日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该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代表性案件。成都市检察院充分发挥一体化联动办案机制优势,以柔性调解手段成功平和化解了民事矛盾纠纷,取得双方和解、息诉罢访的圆满结果,不仅减轻了申诉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更体现了司法温度。

点评人意见(省人大代表、成都市律师协会会长阳运逵):本案系普通劳动者在遭遇交通事故后面临维权难题的代表性案件。成都市检察院主动作为,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帮助当事人权衡利弊,果断采取了调解方式。本案最终以双方和解、申请人息诉罢访圆满解决,既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彰显了检察机关“以人为本、公正执法”的办案理念,值得肯定和赞许。

案例10:困境中得到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2014年4月,钟某坤因一场车祸导致脑干梗塞,瘫痪在床,伤残等级为肢体壹级,肇事车辆逃逸。都江堰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干警得知后,提出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建议。在审查认定钟某坤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后,都江堰市检察院给予其19000元司法救助。为有效解决钟某坤家庭的贫困,该院主动联系该市工商联、民政、人社等部门对钟某坤开展多元化社会救助。在此案基础上,该院同该市相关行政部门会签《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司法救助申请人采取“平台式”公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寻求社会帮助,逐步完善了“国家司法救助和社会化救助”衔接机制和工作模式。

典型意义:该案系全市首例运用“国家司法救助+社会化救助”衔接机制救助民事侵权被害人案件。都江堰市检察院强化个案到类案的经验总结,率先将民事侵权案件纳入救助范围,构筑“国家司法救助+社会化救助”的多元共助工作模式,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脱贫攻坚工作提供了借鉴样板。

点评人意见(市人大代表、成都高新区石羊街道新南社区党总支书记王翔):刑事案件或民事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因案致贫”成为一种新的贫困样式。都江堰市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关怀和体恤,最大限度帮助受困被害人,切实彰显了司法为民,传递了浓浓的检察温情。该院立足检察职能,从办理案件入手,整合各方力量,推动多元共治,将“国家司法救助和社会化救助”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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