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领域知假买假获十倍赔偿

消费质量报 2022-03-16 10:08 大字

省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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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1

梁某与某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情]2018年4月至5月,梁某分三次在某商贸部处购买婴儿奶粉、鱼油等食品,价格共计2756元,以上食品系经海外代购获得,某商贸部不能提供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后梁某向某商贸部经营者吴某主张退货、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吴某抗辩称涉案食品系境外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梁某系职业打假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

经查,梁某曾多次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并提起诉讼,向销售者主张十倍价款赔偿。2018年10月31日,有关部门就某商贸部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婴幼儿奶粉和鱼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及结果]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某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购买者在食品、药品领域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并未对购买者动机、知假买假情形作出限制性规定,知假买假者、职业打假者仍可作为权利主体,依法主张十倍价款赔偿。此外,案涉进口预包装食品缺乏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退款和十倍价款赔偿责任。遂判决吴某向梁某退还货款2756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7560元,梁某退还案涉奶粉等。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受到行政处罚外,消费者还可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这样可增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案例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任某与他人在成都市新都区合伙经营火锅店,2020年11月,该火锅店员工刘某根据任某指示,将客人食用后的餐厨垃圾回收、过滤、熬制,后加入配兑好的火锅锅底中,再销售给消费者,期间共获利10811元。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任某、刘某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支付赔偿金108110元,并在成都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处理过程及结果]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主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0.5万元;禁止任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职业;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追缴任某违法所得10811元,上缴国库;责令任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成都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108110元。宣判后,任某、刘某等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地沟油”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国家明令禁止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食品中添加“地沟油”。任某、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客人食用后的餐厨垃圾回收、过滤、熬制,将提炼出的“地沟油”加入配兑好的火锅锅底中,再销售给消费者进行非法获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任某、刘某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和高额经济惩罚,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视,体现了国家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决心和态度。

案例3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情]杨某与某教育咨询分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杨某使用储值账户为其子女购买课外辅导服务。在签合同前,杨某向该公司指定的账户付款,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合同,故无双方签字或盖章。某教育咨询分公司提供部分教育培训课程后,于2020年8月起未再提供辅导课程,并表示其已无法按约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辅导课程费。

经查,杨某在某教育咨询分公司剩余培训费金额为23552.30元,其向法院主张退还培训费20348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某提交的课程注册合同无双方签字或盖章,但根据杨某陈述的合同签订过程以及某教育咨询分公司后台系统查询的学员信息,可以认定杨某与某教育咨询分公司之间建立了真实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现某教育咨询分公司已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遂判决解除案涉合同,由某教育咨询公司向杨某退还培训费20348元。

[典型意义]随着国家“双减”政策的落地以及受疫情的影响,加之部分培训机构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一些培训机构倒闭“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消费者应更加注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慎重选择培训机构,避免损失发生。更多案例详见消费质量网

消费质量报3·15特别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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