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新都执强拆字〔2022〕150027号
蒋达成:
经查,你在新都区南河路一段182号3栋1单元1-3层1号室外修建建(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属违法建设。我单位已于2022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个人)发出《履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行政决定催告书》(编号:新都执催字〔2020〕12034号),并于 2020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个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公告》(编号:新都执告字〔2020〕12002号)。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将于2022年3月16日后依法对你在新都区南河路一段182号3栋1单元1-3层1号室外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若你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或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新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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