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洗澡触电身亡,责任谁来担?
2020年4月25日,40岁的宋某琼在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触电身亡。宋某琼死后,其家属宋某莫、车某英、邓某红、邓某淇将成都某电器集团、新津某某厨房用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经营部)以及安装工郑某平诉至法院。近日,成都中院二审维持了成都市新津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依法判决新津某某厨房用具经营部向宋某莫、车某英、邓某红、邓某淇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799729.85元。
突遭横祸居民使用热水器触电身亡
家住新都区的宋某琼与宋某红是两姐妹,为改善父母的家里洗浴条件,2019年12月16日,姐姐宋某红在某某经营部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及相关辅助材料。该经营部告知宋某红只要购买成都某电器集团生产的电热水器产品,成都某电器集团就会委托专业安装人员上门安装、调试并指导使用。
当日,宋某红向经营部经营者徐某支付款项1860元,经营部通知安装工郑某平上门安装。接到通知后,郑某平约上案外人马某根跟随宋某红前往父母家中,在电源插座无地线的情况下将案涉电热水器安装于洗浴间内。安装完毕后,某某经营部向郑某平支付了100元安装费,郑某平分给马某根50元。某某经营部在产品安装卡上盖章,并填写了用户联系电话、用户地址、产品型号、购机商店、安装日期等,但安装材料使用清单、安装人员签字以及客户签字确认等信息未填写。
2020年4月25日,妹妹宋某琼在使用案涉电热水器洗浴的过程中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后认为,宋某琼属于触电死亡。
为何漏电法院调查死亡真相
宋某琼死后,其家属将成都某电器集团、新津某某厨房用具经营部、安装工郑某平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称,因成都某电器集团所生产的电热水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对家电产品最基本的安全要求,同时,某某经营部受成都某电器集团委托,负责安装的电热水器的电源插座无地线,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三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经营部辩称,宋某红在某某经营部购得电热水器后当即支付了货款,之后,电热水器运输及安装由宋某红自行安排并承担费用,与某某经营部无关。无确凿的证据证明是某某经营部出售的电热水器导致事故发生。
另外,某某经营部辩称,原告自2019年12月16日即开始使用电热水器,而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20年4月25日,时间跨度较长,无法确认原告有没有对电热水器进行过更换或调整。另外,某某经营部认为,案涉住宅房屋未安装漏电断路保护器,是本案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某某经营部作为销售方,即使因电热水器质量问题而导致事故发生,也仅需承担次要或少量责任。
成都某电器集团辩称事故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郑某平辩称自己是安装工,与某某经营部系雇佣关系,接受某某经营部指派将电热水器安装到用户家中,安装费由某某经营部承担。当天,郑某平、马某根二人共同安装、平均分配安装费用。郑某平不是专业电工,在本案中提供的劳务安装工作不涉及电路线路内容,仅是按照经营部的指示将热水器安装到墙上,并且自己在安装完后提醒过宋某红房屋线路较乱,可能缺少一根线路,要求其找专业人员梳理,自己作为一般劳务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提示已经超额完成任务,四原告的损失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成都某电器公司是从事电热水器生产的企业;某某经营部系从事卫生洁具、厨房用具、家用电器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徐某;郑某平系从事水电安装工作的个人。
事故发生后,为查明真相,宋某红委托律师事务所分别对案涉电热水器进行了质量鉴定,对宋某琼进行了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经四川重大技术装备几何量计量站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通过对电热水器的线路安装勘验检测,发现电热水器的电源插座无地线,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发现电热水器的出水管接头、冷热混水阀处存在220V以上的高压电,有漏电现象。通过对电热水器的电气安全性能检测,漏电保护器在漏电试验时,能动作断电,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对此,鉴定人员陈述,将案涉电热水器带回实验室按照标准检测时,热水器符合国家标准。设备本身不存在漏电缺陷。
另查明,案涉电热水器取得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机附送的《储水密闭式电热水器使用说明书》上载明了热水器供电系统必须可靠接地并安装好漏电保护器,否则严禁使用,热水器必须由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的专业安装人员在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后安装与维修,对不能满足热水器安装要求的,安装人员应明确告知用户,建议整改安装,对不能整改的应拒绝安装。
案涉电热水器的安装者郑某平、案外人马某根均无电工资质,未取得电热水器安装资质。从产品安装卡看出,郑某平安装完案涉电热水器后并未填写产品安装卡,无证据显示其向用户进行了使用说明及警示。
安装有误经营部承担八成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一是案涉电热水器是否存在缺陷。本案中,案涉电热水器取得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鉴定意见也显示无产品质量问题,同时成都某电器集团在《使用说明书》上对安装要求做出了相应的警告和提示,成都某电器集团不应对四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本案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某某经营部通知郑某平为宋某红提供上门安装服务,向郑某平支付了安装费,并在产品安装卡上签字盖章,郑某平等人的安装行为应视为某某经营部为宋某红提供的销售后续服务,案涉电热水器应认定为是由某某经营部负责安装。本案中,在案涉房屋插座无地线的情况下,无电工资质、无电热水器安装资质的郑某平等人未按照成都某电器集团随机附送的安装说明书及《电热水器安装规范》(GB20429-2006)的要求进行安装,从而导致案涉电热水器存在漏电,造成本案触电致人死亡事故。同时,作为经营电热水器的市场主体,某某经营部的经营者徐某在庭审中表示已经售卖电热水器数年,徐某称:“我们(安装电热水器)就是负责打膨胀螺丝之后将热水器挂起,将水管接上,通电测试是否有热水,有热水就算安装好了。”徐某陈述没有看过《电热水器安装规范》,不知道安装人员需要通过国家培训且要取得证书,也没有核实过郑某平是否有电工证。因此,案涉电热水器安装不合格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某某经营部承担。
三是四原告的损失如何认定。宋某琼父母的房屋未根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之规定安装保护地线,存在一定过错;受害人宋某琼长期生活在案涉房屋,其在长期使用案涉电热水器过程中忽视必须安装保护地线的强制性规定,忽略了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认为,在减轻 20%的责任后,剩余80%的赔偿责任由某某经营部承担。
最终,新津区法院依法判决新津某某厨房用具经营部向宋某莫、车某英、邓某红、邓某淇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799729.85元,二审维持原判。
本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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