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响房屋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促调解案件终撤诉

成都日报 2020-11-03 00:52 大字

新冠肺炎疫情初期,张某身在湖北不能返蓉,然而他年前签订了购房合同,其中办理按揭需要在约定期限内亲自前往。逾期不来办理,这个违约金谁来支付?近期,成都中院公布的第三期涉疫情典型案例就有这样一个关系到买房人切身利益的案件。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房产企业放弃违约金,宽限张某在疫情影响因素减弱后办理完各种手续。

案例:购房者因疫情被迫当被告

2019年11月20日,原告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告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某以157万余元购买该企业开发建设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住宅商品房一套,首付款47万余元在2020年2月20日前支付,余款110万元采取贷款方式在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付清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逾期付款在90日内,买受人按照逾期应付款的日0.3‰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9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此后,因约定期满后企业未足额收到购房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并主张违约金,截至起诉时所主张的暂定违约金已超过1万元。

新都区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于2020年4月收到该案后即通过电话与当事人张某联系,张某告知法官,自己在2020年春节前夕已返回湖北赤壁老家,后因各种客观原因直至5月初才能够自由出行。张某主动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该合同,希望考虑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生疫情导致其无法离开湖北,而按揭贷款需由张某本人在成都的指定银行现场办理这一情况,请求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并请求对违约金予以减免。

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原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张某的有关情况,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双方合同有关条款等,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限期履行的和解方案。最终,履行宽限期内张某成功办理银行贷款、付清了全部购房余款,原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再向张某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撤回了起诉。

法院:庭前调解促双方和解

成都中院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和相应防控措施,对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被告在提出涉疫情影响抗辩后,承办法官用实诉前调解机制,积极联系当事双方,释明涉疫情有关法律规定,围绕被告提出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引导,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向双方进行诉讼风险提示,促成双方提出可实现可接受的解纷方案,达到了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和解撤诉的良好效果。

此后,新都法院办理案件的工作思路和模式在涉疫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得以推广,在优化庭前调解、加强示证引导、推动诉源治理和实质解纷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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