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持借条向儿子儿媳索要90万元房款

绵阳晚报 2020-03-20 09:59 大字

年过五旬的老唐怎么也没有想到,都这把年纪了还打起了官司,而他要起诉的人,竟然还是自己的儿子和儿媳。“多次催收,至今分文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向我们归还90.3万元的购房款。”老唐夫妻在诉讼中表示。

■周兆保任建波记者邓勇

两张总价超90万元的借条

1968年出生的老唐,游仙区人,1991年生下一子取名小楷。2016年11月,小楷和小梅登记结婚。然而,原本幸福的一家人,却因为一场官司生出隔阂。2019年,老唐和妻子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和儿媳共同偿还90.3万元购房款,而这一切的焦点,则集中在两张借条上。

第一张借条——85万元

“今借到现金850000元,用于购买成都住房,分三次打入银行卡,此借条有效期为还完为止。借款人小楷、小梅。2017年10月21日。”这是老唐出示的第一张借条原件上载明的内容。对于该借条的真实性,小楷、小梅均予认可,但小梅辩称,借条上虽有自己的签名,但当时是小楷拿了一张空白纸让自己签字,其余内容都是小楷和其父母事后补上去的。“该借条是我在受欺骗蒙蔽的情况下形成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小梅同时表示,涉案款项其实是老唐夫妇赠与给他们用于购房的,只是因为目前小两口感情出现问题,这才想索要回去。

第二张借条——5.3万元

“今借到现金53000元,用于购买成都小楷和小梅的房屋,借款人小楷。2017年10月26日。”这是老唐出示的第二张借条原件上载明的内容。对该份借条,小梅以无本人签名为由,不予认可。

父母为儿子儿媳购房确有出资

除了借条原件,庭审中,老唐还提交了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内容显示:通过银行转账,共计向小楷转账82万元。通过POS刷卡机向成都某房地产公司、成都某置业公司支付共计8.3万元。同时,小楷和小梅于2017年10月先后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和新都区购买房屋,两次共计付款84万余元。

游仙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老唐夫妻俩为儿子儿媳购房出资的基本事实是可以确认的,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认定。

仅认可一张借条,还款8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老唐提交了一份由儿子儿媳共同出具的借条,借条载明该85万元款项系二人在老唐处的借款。儿媳小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证券公司从业经历,对经济行为及相应风险具有较高的认知和理解能力,其辩称借条的签字系受蒙骗所为,不符合生活常识,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对该份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在确认85万元出资为借款的情形下,应认定该款项非赠与,而是二被告的共同借款,应共同偿还。

关于另外一笔金额为5.3万元的款项,法院认为,该借条上没有小梅的签字确认,同时考虑到二被告目前夫妻关系不睦的特殊情形,认为该借条真实性存疑,不足以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楷、小梅在指定时间内,共同偿还原告老唐借款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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