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起诉为何这两起案件均被法院驳回

绵阳晚报 2019-12-18 07:53 大字

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关于劳动争议占据着一定的比例。按照劳动法的基本规定,当事人只有在提起劳动仲裁并对结果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讼就一定会获得法院支持吗?一起来看看涪城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

■刘凌宇周兰兰记者邓勇

驳回原因:适用主体错误

1985年出生的张先生,住在成都市新都区。2016年5月10日,张先生与神州买卖车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31日,每月工资14000元。2016年7月22日,张先生与神州公司、神州常德分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常德分公司,原劳动合同条款不作调整,继续有效。

2017年6月,神州公司指派张先生到绵阳筹备组建绵阳分公司。2017年9月,神州买卖车绵阳分公司成立,张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2018年4月,神州公司与张先生就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2018年5月,张先生收到了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合同书。“在担任总经理期间,我与绵阳分公司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任务不达标为借口和我解除了关系。”2018年7月12日,张先生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绵阳分公司支付自己双倍赔偿金、工资等合计50余万元,因仲裁请求被驳回,他起诉到了法院。面对张先生的诉求,被告绵阳分公司则辩称,之所以和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其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三天以上。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先生是否与被告绵阳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张先生接受神州公司委派到绵阳工作,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承担用工责任的仍然是神州公司。且与张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的均系神州公司。故张先生要求绵阳分公司支付赔偿金、工资等请求,属于适用主体错误,法院不予支持。

被驳回原因: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

和张先生一样被驳回诉求的,还有家住游仙区的王先生。

2015年3月10日,王先生与绵阳歌妮丝制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

2017年3月17日,绵阳兴钰制衣公司登记注册成立后,张先生在公司接受机修业务,公司以工资、批量代发等名义通过银行转账向王先生发放金额不等的费用。2018年7月2日,张先生以公司未购买社保为由,向被告递交了辞职信。“我是在歌妮丝公司的安排下过来工作的,不签合同也不买社保,违反了规定。”2018年7月9日,张先生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兴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合计3.3万余元,该仲裁请求被驳回。

被告兴钰公司辩称,自己与歌妮丝公司系两个不同民事主体,兴钰公司和王先生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及工资发放签名表,上面均无王先生签名。

法院认为,王先生诉称自己是受歌妮丝公司的安排到兴钰公司从事机修工作,但未举证证明,且两公司系不同的民事法律主体。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先生是否与被告兴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被告提供了考勤表和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未接受被告公司的考勤管理。其次,针对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的备注“工资”、“批量代发”有时间间断,且数额不一,差距较大。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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