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他人实名银行卡 三人获罪

四川法制报 2019-03-27 01:01 大字

本报讯(新都法 记者 蒋京洲)昨(26)日,记者从成都市新都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买卖他人实名银行卡案件,涉案人员姚某某、钟某某、曾某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5月,情侣钟某某和曾某某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姚某某。姚某某提出向二人购买实名办理的银行卡:根据租用时间1个月、2个月、6个月分别支付400元、500元、1800元,银行卡须与U盾、电话卡绑定,银行卡持有者可在租用时间到期后去银行办理挂失收回权限。二人见利益可观,又操作简单,便发动周围朋友办理实名银行卡,根据租用时间支付报酬。

2018年5月24日,钟某某、曾某某与姚某某在某网吧交易。姚某某随后又将收购的银行卡根据租用时间1个月、2个月、6个月分别以500元、700元、2200元的价格卖给上家。2018年6月,钟某某、曾某某又与姚某某交易了4次。

2018年7月2日,在公安民警前期摸排调查中作为重点关注对象的钟某某、曾某某在某网吧被挡获。7月6日,姚某某被挡获。

新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非法持有并买卖他人信用卡21张,数量较大,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非法持有并买卖他人信用卡12张,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综合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钟某某、曾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等情形,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钟某某、曾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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