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毁约 法院判房主继续履约
本报讯(新都法宣 记者蒋京洲)买房道路千万条,诚信交易第一条。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为抬高房屋价格,拒不履行合同,法院判决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并由拒不履行合同一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
2017年9月17日,杨某、凌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凌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新都区某处的房屋以35.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杨某、凌某于2017年10月30日前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若凌某不愿出售该房屋,或以各种理由拖延,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时履行,视为凌某违约,杨某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此前,杨某支付给凌某购房定金2万元整,并收到凌某出具购房定金收条。此后,凌某拒绝配合杨某办理过户手续,并于2017年11月27日明确答复杨某拒绝出售该房屋。杨某遂向新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决杨某立即过户涉案房屋。
法官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杨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并表示同意在涉案房屋过户前支付剩余购房款33.2万元,故法院支持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剩余购房款,凌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杨某办理好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法官说法
房价上涨时期,很多卖房者试图通过付违约金这一代价实现违约,以达到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而合同签订的目的就是通过合同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约束当事人的行为。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发挥了法律引导社会良好风气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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