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时共同购房 分手后房屋升值怎么分

绵阳晚报 2019-01-14 11:00 大字

一对男女火车上相识,继而发展成情侣开始了同居生活,并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可短短一年时间,两人就因为矛盾太多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那当初购买的房产应该怎样处理呢?曾经的这对情侣选择了对簿公堂。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就对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进行了审理。

■张倏越李圆圆记者邓勇

1情侣共同购房分手后闹上法庭

1969年出生的小林家住成都市新都区,2014年10月,他在火车上认识了比自己大一岁的绵阳女子小美。双方互生好感,遂建立起恋爱关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2016年2月,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同月的一天,小美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位于游仙区的一套房屋,价款为40余万元。小林支付了首付款25万元,剩余购房款由小美贷款后完成支付,房屋登记在小美名下。可是好景不长,2017年2月,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2018年4月,小林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自己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法院于2018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年8月,小林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归小美所有,由小美向自己支付房屋首付款25万元、按揭贷款1.1万元及房屋增值利益共50万元。

小美则辩称,当初是小林承诺只要交往就送自己一套房屋,之后两人共同去开发商处购买房屋时,小林支付了首付款25万元,所以这25万元是小林赠送给自己的。与此同时,房屋的装修费用、税费、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按揭贷款的归还都是由自己支付的,且小林系重复起诉,应判决驳回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2法院判定为共有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

法院认为,小林和小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案涉房屋。小美辩称小林支付的25万元购房款,系对自己的赠与,但由于举证的录音等未能证实此事,故不予采纳。同时,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一方名下,但该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各自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份额,故由各出资人按照出资额对案涉房屋享有份额。现双方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原告有理由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

庭审中,两人均同意房屋所有权归小美所有,法院予以准许,但小美应按出资额的比例向小林支付房屋折价款,当然房屋增值部分也应予以相应分割。具体分割如下:该房屋购买价款为40.18万元,装修价值16.03万元,所以房屋总价值56.21万元。原告购房出资25万元,占房屋总价值44.47%;小美购房出资15.18万元,加上装修出资16.03万元,占房屋总价值55.53%。经过评估,案涉房屋现值96.18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小美所有,但小美需一次性向小林支付房屋折价款42.77万元。

3焦点: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针对此套房产,小林在2018年4月和8月分别两次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而第二次的诉讼中,除了对房屋分割存在分歧外,小美还认为小林是属于重复起诉,这也成为了本案的另一个焦点。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规定,小林在8月份与4月份的诉讼请求不同,未能全部符合三个要素,故本案不符合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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