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羚羊角 主犯获刑10年

四川法制报 2018-10-24 01:02 大字

本报讯(记者王一多)“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昨(23)日,记者从新都区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依法宣判,两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5年。

该案涉及的野生动物为高鼻羚羊,别称赛加羚羊,属于国家一级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原栖息在中国新疆北部高寒荒漠、半荒漠地带。颜非、胡福山是中药材从业人员,谢渐英是胡福山之妻,平日里帮丈夫打点生意。

2016年3月,颜非、胡福山二人合谋,由胡福山在新疆组织羚羊角货源,通过物流运送至新都区,谢渐英居间交接货物,颜非验货后,再打款给胡福山。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6年7月16日,新都区警方依法搜查了涉案的药材加工厂仓库,现场查获嫌疑人非法收售的羚羊角。

案件移送起诉后,新都区检察院迅速组织专业办案组,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针对案件争议较大的物证鉴定书,充分运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式,强化公诉效果。最终,被告人颜非、谢渐英分别被判处10年和5年的有期徒刑,胡福山作另案处理,法院对扣押的羚羊角依法予以没收。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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