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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辆赃车3次买卖4人获罪

资阳日报 2018-01-25 07:38 大字

□蒋京洲

2017年7月11日,雁江区新场乡居民谢名停放在自家院坝的爱车不翼而飞,蹊跷的是,现场未发现任何撬车痕迹。数月后,已3次转手的越野车出现在成都街头。民警顺藤摸瓜,一举抓获3名购买被盗车辆的犯罪嫌疑人,并揪出罪魁祸首陈某某。原来,这一系列的盗窃销赃行为都源于一场报复……

自家院里车辆不翼而飞

去年7月11日,谢名外出归来,将自己的棕色奇瑞越野车停在自家院坝内。第二天早上6点,谢名起床一看,车居然没了,他赶紧向新场派出所报了案。

接到报案后,新场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了调查,并将该车信息录入到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经过现场勘查,民警发现,院坝内没有任何撬车的痕迹,嫌疑人应该是用钥匙将车辆开走。谢名告诉办案民警,7月初他曾丢失过一把钥匙,当时以为是放到哪儿找不到了,就没有留意。

综合谢名提供的信息和现场勘查的情况,民警认为,本案熟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大。通过对辖区重点人员,特别是与谢名关系较好的人员进行排查,一名叫陈某某的缓刑人员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接下来,办案民警通过对比车辆高清卡口信息对涉案车辆号牌进行排查,但并未发现该车案发后的相关轨迹情况,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陈某某与此案有关联,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峰回路转案车现身成都

2017年10月27日,涉案车辆现身成都市红牌楼附近,被红牌楼派出所通过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查核并挡获。据驾驶员张某交代,该车是他从代某某手中购买。

新场派出所民警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案发后代某某与陈某某有过联系,且两人之间还有一个中间人名叫周某某。据此,警方判断,周某某、代某某、陈某某、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雁江区公安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办理此案。

2017年12月12日,专案组民警先后在都江堰市,成都市新都区、金牛区将代某某、张某、周某某抓获。12月19日,专案组民警在广西钦州将陈某某抓获。

到案后,代某某、张某、周某某等人均辩称自己是以低价购买的抵押车,对车辆是盗窃所得一概不知。民警调查得知,3人在转手、购买该车时并无任何合法手续,且周某某在向陈某某购买、代某某向周某某购买时车辆均无牌照,张某向代某某购买时,代某某照着原号牌做了一个假号牌装上后才转手。3人见抵赖不过,对自己明知是盗窃车辆却购买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认。在种种证据面前,陈某某也对盗窃他人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盗车销赃原是报复心理作祟

原来,陈某某与谢名系师徒关系。2017年年初,两人合伙做生意,因利益分配问题发生矛盾,陈某某遂产生报复的想法。同年7月初,陈某某骑车路过谢名家时,发现谢名家窗台上放了一把钥匙,便将该车钥匙顺走。

看着手里的钥匙,一个先偷车然后烧毁的计划在陈某某心里萌芽。7月11日晚,陈某某拿着钥匙来到谢名家,神不知鬼不觉地将车开走。在寻找合适地方烧毁车辆的时候,陈某某突然改变了主意,决定将车转卖赚上一笔。将车牌去掉后,陈某某将车开到成都,于7月13日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同日,周某某以8000元的价格将车转售给代某某。10月27日,张某以16500元的价格从代某某手中购得该车。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进行买卖、介绍买卖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行为人购买的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机动车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且无合法证明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上述案件中,周某某等3人符合这一情况。

目前,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周某某等3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

民警提示,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注意是否有正规的交易场所和正规的车辆交易手续,车辆价格是否处于市场合理价格区间,切莫因一时贪便宜而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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