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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排放挖掘机等工程机械 下月起在四环内禁止使用

成都日报 2018-01-06 02:13 大字

本报制图申娟子

从2月1日起,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本市四环路(含)范围内的所有区域使用——昨日成都市下发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根据通告,禁止使用区范围具体为本市四环路(绕城高速,G4201)(含)以内所有区域;剑南大道以东、成自泸高速(G4215)以西、四环路以南、六环路(第二绕城高速,G4202)以北范围内(含以上道路)的所有区域。

通告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通告有效期为5年。

【权威解读】

违反规定将处以每台次2万以下罚款

关于市民可能对通告产生的种种疑问,市环保进行了详细解读。

1、禁用区划定范围基于什么考虑?

答:禁用区基本涵盖了成都市五城区区域和天府新区、高新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部分区域,对减轻以上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污染能起到积极作用。

2、高排放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答: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国家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执行国二标准。

3、执行部门是哪方,处罚规定具体是什么?

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从什么时候实施?

答:通告实施时间为2018年2月1日。目前,离正式施行还有近一个月的时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单位)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合理调整使用区域,确保禁止区内工程建设和企业生产不受影响。本报记者 缪梦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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