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为何改判?听听法官怎么说
媒体聚焦“青花椒”维权案。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戴竺芯苟春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商标侵权纠纷案终于落下大幕。二审为何改判?业内人士如何评价?1月13日上午,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直击庭审现场,并采访了多名相关人士为您解答。
现场 法院判决“青花椒”系正当使用
“等拿到判决书之后,我们就将‘青’字重新挂上去,还原店招。”杨女士是此次案件的涉案餐馆经营者。此前,因其店铺招牌中含有“青花椒”三字,他们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21年11月26日,一审败诉后,杨女士一家不服提起上诉。
1月13日,该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争议焦点“是否侵犯了上海万翠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展开了法庭辩论。
法院审理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件当庭宣判,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的使用是正当使用,驳回上海万翠堂全部诉讼请求。
解读 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具有天然联系
审判长刘楠在宣判词中介绍,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刘楠说,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其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味料,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
律师观点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仲琦:“青花椒”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仲琦认为,该起案件在当下知识产权保护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将对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做出新的示范,将有益于商标保护更为规范化及合理化。“它将对商标司法保护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在商标的合理使用以及善意使用者的反向保护方面。”
作为主攻知识产权方向案件的律师,仲琦一直很关注“青花椒”案。他认为,这起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关键在于对商标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行为的规范模式。“二审庭审中,法院基于新的抗辩理由作出了新的判决。”仲琦说,庭审中,上诉人代理律师提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于“青花椒”文字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而是对自身经营特色菜品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结合涉案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涉案商标的使用地域、上诉人的具体使用方式、餐饮行业地域性特点、四川餐饮行业使用习惯以及消费者的识别习惯等因素,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我觉得这个案件之后,可能会对法院未来审理的类似案件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仲琦说。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元辉认为,二审之所以作出改判,或许与《民法典》132条规定有关。他介绍,《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权利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民事权利,也应合理有限度地去行使和保护。”专家声音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判决尊重了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认为,法律上,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以“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作为其权利的保护边界。
他说,青花椒是川渝地区使用历史悠久且常见的调料,以“青花椒”作为特色的菜品较多,其中“青花椒鱼”是典型之一。温江五阿婆通过店招“青花椒鱼火锅”,向公众传达了其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将特色菜作为店招,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该店招中的“青花椒”,是对其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属于对“青花椒”这个词的正当使用,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是“青花椒”牌饭店,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邓宏光认为,四川省高院在“青花椒”商标案二审中,驳回了商标权人所有诉讼请求,将商标权的依法保护与其他经营者对特定词汇的正当使用作了很好的平衡,在准确适用商标法的同时,体现和尊重了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彰显了法官的法学素养和人文关怀,传递了司法的温度。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管处处长赵梅:希望公众通过此案增强商标权利保护意识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管处处长赵梅全程旁听此次庭审。案件宣判后,她表示,此案的关键在于上诉人“青花椒”相关表述是否侵权以及是否造成混淆、误认。希望大家能通过此案,增强商标权利保护的意识。
“商标注册权是注册权保护,而侵权是另一个概念,不能把二者混为一体。”赵梅说,具体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还是应该看个体的使用情况来判定。结合以前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系列案件,四川作为青花椒大省,出现了青花椒的案件,这对大家是一个警示。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苟春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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