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万元报减肥训练营被“踢” 遭遇格式合同退费难

广安日报 2021-03-13 00:32 大字

陈女士花3万余元报名参加减肥达人训练营,中途未请假外出被取消了减肥训练资格,相关费用一概不退,减肥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成都市消费者协会陆续向社会公布了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因格式合同引发的退款纠纷。

格式合同退费难

2020年8月,成都市双流区的陈女士在当地一家减肥公司花了3.43万元报名参加减肥达人训练营。训练期间,陈女士因有急事未请假外出,回来后发现自己竟被取消了减肥训练资格,对方也不退还相关费用,依据是所签合同及其活动规则中规定“违反公司训练日程活动安排规定,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理,其后果自负”。为拿到退款,陈女士向双流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遭遇类似经历的还有成都高新区的韩女士。2020年9月,韩女士通过某网络平台公众号购买了一张价值58元的餐饮消费劵。购买之后韩女士才发现消费劵需要预约消费时间,而商家之前并未告知这一情况,导致自己未能预约到心仪的时间,无法消费。然而,在韩女士要求退款时,被该平台以“卡券过期,不能使用也不给予退款,条款规定如此”为由拒绝。韩女士认为她没有消费,没有享受服务,应当全额退款,遂投诉到高新区消费者协会。

“霸王条款”无效

生活中,这样的“霸王条款”并不少见,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究竟合不合法呢?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减肥公司以格式条款为由,对合同当事人违约的单方面强制性处理,明显是“无条件”地剥夺合同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当事人因部分违约所要承担过度的责任与“后果自负”风险,同时也扩大或增强了公司自由裁定与“必须无条件接受”的强势处置权利。这显然是不平等、不公平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依据格式条款、告示等对合同当事人单方面的处理是无效的。

而售卖消费券的平台,以公司单方规定为由拒绝退款,同样违反以上规定。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网络平台在消费者付款前并未将消费者所购买的餐饮产品服务相关信息真实全面地予以告知,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直接导致该起消费无法实现,理应退款。

在成都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减肥公司扣除训练营前期减肥训练相关费用后,退还陈女士剩余款16758元,而韩女士也收到平台退款58元。

(据《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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