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例适用《民法典》“一房二卖”案件审结起诉状送达对方 就算解除合同
本报讯 (记者 晨迪) 被“一房二卖”,受害者何时才能解除合同,拿到本金和赔偿?以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近日,成都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解除“一房二卖”合同案件审结,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时间为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同时支持了受害方请求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等诉讼请求。
2020年3月,张某与王某某签订《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总价1470000元购买王某某位于双流区的房屋一套。同日,张某向王某某支付定金40000元,购房款197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催促王某某办理过户手续,但王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后查实,王某某已在2020年5月21日将案涉房屋出售并过户给了他人。同年9月,张某遂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定金及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将房屋“一房二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构成了根本违约,张某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的时间为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王某某之日。双流法院对张某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
法官表示,《民法典》实施以前,我国法律对当事人直接以起诉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解除时间未进行明确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时间为“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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