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案件管辖范围有调整

四川法制报 2021-01-05 00:4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冰玉)昨(4)日,记者从四川自贸区法院获悉,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优化调整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请示的批复》(川高法〔2020〕30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四川自贸区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相关调整。

涉投资、金融、贸易的商事案件

涉投资、金融、贸易的商事案件,该院管辖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除川南临港片区以外区域的第一审涉投资、金融、贸易的商事案件。辖区范围内原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仍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具体案由为:物权纠纷中的担保物权纠纷;合同纠纷,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外的合同纠纷项下案由;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涉知识产权案件

涉知识产权案件,按照最高法批复执行:管辖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除川南临港片区以外区域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除外。

涉外民商事案件

涉外民商事案件,按照最高法批复执行:管辖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除川南临港片区以外区域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但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管辖,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执行案件

该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与前述诉讼案件保持一致。即:当事人对该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及衍生的执行异议案件;该院有管辖权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及衍生的执行异议案件;该院有管辖权的诉前、诉中保全案件及衍生的执行异议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其他案件。委托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协助单位(个人)住所地、受送达地所在行政区划的法院办理。

其他案件

其他案件管辖,在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除川南临港片区以外区域范围内,除上述案件以外的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其他物权、其他合同类、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侵权、适用特殊程序等案件,由天府新区法院、高新区法院、双流区法院、青白江区法院按照属地管辖。

最高法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于今年1月1日施行后,涉及上述案由名称变更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新闻推荐

受大雾影响 成都双流机场出现今年入冬来首次大面积航班延误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以下简称双流机场)受大雾影响,出现今年入冬以来首次大面积航班延误,截至10时50分,共造成68个出港航班延误...

双流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双流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