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刑事案件总量近30%
本报讯(记者 王一多)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公布《危险驾驶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2019)》(以下简称《白皮书》),对该院三年来危险驾驶罪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特点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白皮书》显示,2017年至2019年,双流区法院共受理并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1366件1372人,占三年刑事案件总量近30%。
记者了解到,近三年来,双流区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罪犯性别以男性为主,女性犯罪仅27人,占总人数的1.96%;罪犯年龄以青壮年为主,其中,18周岁以下2人,60周岁以上19人。从犯罪表现分析,以醉酒型、非共同犯罪为主,其中,因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4件4人,因共同饮酒后,车辆管理人或所有人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构成共同犯罪4件8人。
据《白皮书》统计分析,三年来,该院受理案件呈现七个特点:案件量呈上升态势;无证驾驶、逃逸、拒不到案、有酒驾记录、高度醉酒等严重违法情节突出;酒后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增多;酒后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比例高于汽车;流动人员涉案高发;涉案人员文化程度偏低,且青壮年犯罪为主,无固定工作者较多;晚间犯罪高发。◎案例链接
车主放任醉驾 构成共同犯罪
2018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晏某、周某某等人在成都天府新区万安镇某小区外餐馆吃饭饮酒后,周某某在明知晏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轿车交给晏某驾驶并乘车同行。
晏某驾车由饮酒地点出发,沿沈阳路东段、天府大道、牧华路、南湖南路等路段行驶,当日20时54分许,晏某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事发时晏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6.6mg/100mL。双流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晏某、周某某提起公诉。
法官表示,此类犯罪属于行为犯,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本案中,周某某作为车主,在明知晏某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晏某驾驶,其主观上放任晏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晏某饮酒后已达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途经多个人流、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依法应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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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双流区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