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商品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买家索要十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周翠香周兰兰记者邓勇
电子商务时代,部分消费者对于代购国外商品情有独钟,为此,海外代购市场在国内也是日渐繁荣,不少经营者专门承接了海外代购业务,并在淘宝、京东等平台开设网店。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外国产品在生产时并不遵循我国的包装规定,往往未贴有中文标签,那么遇到类似的情况,消费者如果提起诉讼,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一起来看看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代购商品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买家索要十倍赔偿
1996年出生的小荣,是一名网购达人。2018年11月,小荣在某平台刘某某经营的双流区一商贸部(以下简称:商贸部)购买了一款日本商品,价格为1450元。然后,签收快递时小荣却发现,产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为此,小荣第一时间和商家进行了沟通,得到的回复是,该产品为商家库存,如需日本直邮可以退回,再从日本直邮。对此,小荣没有同意,所购买的上述产品也一直没有食用。
庭审中查明,小荣下单后,商贸部告知这是代购产品,其外包装、产品成分、安全系数、使用说明都符合采购地的相关法律及规定,商品上面无中文标示。如果小荣确认以上内容,请回复:接受。但过程中,小荣未回复接受,只是询问了没有中文标签怎么看得懂,商贸公司回复了使用方法。小荣要求对方提供发检检疫证明,但商贸部在一直没有提供的情况下就予以了发货。
小荣认为,案涉商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也无中文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且在后期与商家理论时,商家也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违反了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为此,2019年1月,小荣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商贸部向自己支付商品货款十倍赔偿14500元及交通费150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针对小荣的诉求,被告商贸部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
法院认定系卖家行为不合法应支付十倍赔偿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应为原告小荣与被告商贸部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被告是否应该支付十倍赔偿。
关于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原告通过购物网站向被告购买涉案商品并交付了货款,被告即以自己库存货向原告邮寄了商品,双方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
关于被告是否应该支付十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中,虽然被告在原告下单后即告知其商品没有中文标示的事实,且原告仍然进行了购买,可能存在以谋求赔偿为目的行为,但其揭露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经营,应当认定其对社会生产和销售进一步合法、规范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十倍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交通损失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损失150元,但并未举证证明该项支出,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商贸部在规定时间内赔偿原告小荣145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66元,驳回小荣的其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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