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十倍索赔

四川法制报 2019-10-31 00:54 大字

本报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 见习记者 高铭

家住成都市双流区的康女士,花6900元网购了国外进口食品,收到货后却发现该商品未加贴中文标签,要求商家按照十倍价款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成都两级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网络购物引起的产品销售责任纠纷案,判决商家按照十倍价款赔偿消费者69100元。

■ 网购进口食品 未贴中文标签

2017年1月8日,康女士在黄某于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购买进口食品“美国泛醇辅酶Q10”23瓶,商品总金额为6900元。康女士收到货后发现,这些食品只有外文标签,没有中文标识,对食品的质量产生了怀疑。于是,康女士在第二天便向黄某提出了退货要求。黄某坚决否认这批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还说如果康女士一定要退货,需要其自行承担来回运费50元。康女士无奈之下答应了,10天之后,她才收到黄某退还的货款。

事后,康女士回想起这次不愉快的网购经历,越想越不对劲,她注意到黄某的网店内依然在出售进口食品“美国泛醇辅酶Q10”,也仍未加贴中文标签,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17年3月,康女士以所购进口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普通消费者无法知晓营养成分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内容为由,向成都市双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她十倍价款赔偿,共计69100元。

■ 法院作出判决 商家十倍赔偿

庭审中,黄某辩称,其在淘宝网店上销售的涉案进口产品系美国普丽莱公司生产,商品属于泛醇食品,双方现已退款退货,并且康女士并非涉案商品的真正消费者,请求法院驳回康女士的诉请。

双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康女士所购涉案产品“美国泛醇辅酶Q10”23瓶,既无中文标签、又无中文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黄某销售给康女士的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法院遂依法判决黄某赔偿康女士691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黄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 商家拒不赔偿 干警跨省执行

由于黄某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康女士于2018年6月12日向双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能获取到被执行人黄某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陷入僵局。

得知黄某人在上海的信息后,双流区法院执行局立即派员前往上海,调查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并展开行动。在当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执行干警有效控制了被执行人黄某的财产。一直“失联”的黄某终于坐不住了,接通了执行干警的电话。

执行干警在交谈中充分向被执行人黄某明理释法,使其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并成功说服未曾露面的黄某与康女士通过电话再沟通,最终促使黄某通过支付宝向康女士支付了赔偿款6万元。至此,这起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十倍价款赔偿、涉案金额高达6万多元的网络购物引起的产品销售责任纠纷案审理终结并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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