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贷款买车 离婚后为还贷对簿公堂

绵阳晚报 2019-03-11 08:00 大字

如今,不少夫妻都会贷款购买房子或车子,两人共同还款。但随着离婚纠纷的增加,离婚后相关债务如何确定,也成为了法院受理的一大热点。近日,家住游仙区的唐先生就将昔日的妻子谭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清偿自己代付的购车贷款10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张倏越奂思宇记者邓勇

A夫妻分道扬镳

他为前妻购车贷款买单

家住游仙区的唐先生于2006年12月与谭女士登记结婚。2013年3月,谭女士与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从该支行处申办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信用卡,并通过透支方式,支付其在成都某汽车销售公司所购车辆的余款,透支金额为12.7万元,约定分期还款共计36期,每期偿还金额为3980.4元。

2013年12月底,唐先生和谭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载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购买车子一半归女方所有,另一半作为男方给儿子的抚养费。房屋及车子未支付的按揭款,由房屋及车子的实际拥有人按期准时支付给银

行,婚后无共同债权。”

2017年3月,因谭女士未按照约定准时还款,中国工商银行双流支行以信用卡纠纷为由,将唐先生、谭女士、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年10月,双流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唐先生和谭女士偿还该支行透支本金6.5万余元,利息和滞纳金近1.3万元,并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2018年4月,唐先生发现自己的工资卡被冻结,向银行询问才知道,原来是车贷没有按期归还。因当时已经联系不上谭女士,无奈之下,2018年5月,他将之前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贷款本息全部结清。

B离婚协议成关键

他有权追偿本金和利息

案件审理中唐先生认为,自己和谭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车子归谭女士所有,剩余未付的按揭贷款由谭女士偿还。但在双流法院判决生效后,谭女士仍不主动履行归还银行本息的义务,这才导致自己工资账户被冻结,不得不向银行清偿相关款项。请求法院判决谭女士清偿自己代付的购车按揭款10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法院认为,唐先生举出的双流法院民事判决书系生效法律文书,唐先生、谭女士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买车产生的共同债务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但2013年12月,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且约定涉案车辆归谭女士所有,车子未支付的按揭款由实际拥有人谭女士按期支付给银行。尔后谭女士未按照约定准时还款,导致银行诉至法院,现唐先生已向银行偿还了全部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共计10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规定,唐先生有权向谭女士追偿。据此,唐先生要求偿还代付款10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法院认为,唐先生代谭女士偿还了其应当支付的款项,那么从代付之日起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谭女士理应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谭女士向唐先生支付代偿款10万余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代偿款为基数,从2018年5月起至该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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