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星肉业有限公司涉嫌废水超标排放 按日连续处罚
4月17日,市环保局通报,成都鑫星肉业有限公司涉嫌废水超标排放,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受到按日连续共计40万元的罚款处罚。
据了解,该企业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草坪村,主要从事生猪屠宰生产经营。去年7月27日,接群众投诉,双流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会同双流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监测采样。报告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规定的排放标准,双流区环境保护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其外排废水超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6万元。去年10月11日双流区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去年11月6日,双流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会同成都市双流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对外排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外排废水中氨氮再次超标排放。去年11月30日,双流区环境保护局再次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双流区环境保护局对成都鑫星肉业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双流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2月27日对该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处以40万元的罚款。计罚日数为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1月6日,共计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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