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区“红盾春雷行动” 查获“实施经营混淆行为”案 冒用“苹果”商标做店招被罚款10万元

成都日报 2018-03-30 07:17 大字

本报讯 (柏长均 记者 刘浏) 近日,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通报,在“2018红盾春雷行动”中,根据投诉举报,成功查处一起“实施经营混淆行为” 案件,经营者被罚款10万元。

今年1月,该局接投诉举报,称双流区欣嘉通讯器材经营部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面招牌中间是“苹果”图形标识,右侧有白色“Smart Store苹果体验店”标识。外墙立柱左侧有黑色白字“维修服务中心 Service Center”标识。店内服务柜台上摆有一苹果品牌电脑,上有“苹果”图形标识。店内产品展示柜共9个展示柜台,按从左至右、从前至后顺序分别摆放着苹果品牌笔记本电脑、手机、ipad等产品。

通过现场检查结果,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案调查。期间对该店员工进行了两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该店不能提供苹果公司允许该店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相关授权或者证明材料,承认苹果公司没有给该店出具相关授权允许该店使用其注册的专用商标。该店在未得到苹果公司商标使用授权情况下擅自在门店及招牌上印制使用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图样,主要是为了宣传该店的产品,让客户知道在销售苹果的相关产品,使用“苹果 ”标识有利于吸引顾客。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该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执法人员表示,本案的侵权方式因法律意识淡薄,故当事人及消费者都很难意识到该行为侵权,通过此案对该行从业者给予警示,以规范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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