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实习期,哪个算数?

四川法制报 2021-05-19 00:33 大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不少保险公司在订立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时,都会注有类似的免责条款:在实习期间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牵引货车或特种车辆等,保险公司责任免除。那么,此类免责协议是否有效呢?邛崃市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事件回放

货车撞上三轮车

2020年7月7日凌晨,何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栏板半挂车在倒车时与梁某驾驶的华骏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两车损坏,梁某当场死亡。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何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先后向梁某家属赔偿了33万余元。

何某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日期是2010年6月9日,现处于A2驾照增驾实习期,实习期至2020年8月19日,此时距何某增驾实习期满还有一个多月。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在出险时,该保险公司出具了以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该条款第二十四条载明“责任免除……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在商业险内对何某行为造成梁某死亡的损失进行赔偿。

梁某家属将何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剩余各项损失31万余元,邛崃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即剩余损失29万余元和何某之前垫付的赔偿款33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两个“实习期”存争议

何某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间为2010年6月9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何某实习期已满。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何某增驾A2车型实习期至2020年8月19日,本次事故发生时,何某处于增驾车型实习期内。

由于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实习期”的规定不一致,加之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的“实习期”未明确约定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实习期还是属于增加准驾车型的实习期,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实习期”含义存在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虽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但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实习期”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是否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再则,实习期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让驾驶员能熟悉准驾车型的性能、运行等行驶情况,增驾期间,驾驶员要经过尽量多的练习来积累驾驶经验,才能为日后的安全驾驶打好基础,如果在实习期不能实际驾驶准驾车辆,也就失去了设立实习期的意义。

综上,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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