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申请保全遭驳回
法院:原告申请不符合行政法规规定
本报讯(记者 曾昌文)记者昨(8)日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慎重审查后依法予以驳回,保障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
2018年下半年,某建设公司承揽位于邛崃市南江路的某工程建设项目。由于建设需求,该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由混凝土公司向其提供商品混凝土。随后,某混凝土公司依照约定提供商品混凝土,但某建设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截至今年初尚欠976万余元。某混凝土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诉讼前,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申请进行诉前保全。由于保全财产并未达到诉讼标的额,诉讼中,某混凝土公司根据之前了解到
的信息,再次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某建设公司在邛崃市住建局缴纳的案涉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95万余元进行冻结。收到申请后,邛崃市法院民二庭法官进行了严格审查,最终裁定对原告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官为什么会驳回某混凝土公司的保全申请呢?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今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是货款,不属于案涉项目农民工工资债权范围。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遂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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